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問題一: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問題一: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7月8日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
關于網絡約車問題,會議認為,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因此,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約車服務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近期,交警在執勤中發現,一些路段發生交通擁堵,原因都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及時拆除現場,尤其在早晚高峰時間,這種情況造成的影響更為嚴重。
提示:新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