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導致的結果非常嚴重的將會構成犯罪,交通肇事者不僅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并不是所有人對交通的處罰都是滿意的,如果對交通事故的結果不滿時可以提起交通事故行政訴訟。下面我們就主要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行政訴訟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效力待定。因此,不管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正確、是否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都不會必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談不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車禍行政處罰的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處罰包括2個方面:交通事故行政處罰和交通事故刑事處罰。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標準: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當事人,對其違章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的給予處罰。
具體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同時處吊銷駕駛證。
1、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二)、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10天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1、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2、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1、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2、造成輕微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四)、肇事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逃逸。
2、破壞或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3、隱瞞交通事故真相。
4、嫁禍于人。
5、其他惡劣行為。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天內,應當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怎么辦?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行政處罰分為:口頭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證還有拘留。
當事人對于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異議:一種是行政復議、一種是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具體復議的機關是: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交通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復通知書》,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復書和相關證據。復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復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